转自: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整理:无忧
近日,湖北高院发布环境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湖北某药业公司仓库管理员污染环境案,引发业内关注。
经查,湖北某药业公司仓库管理员非法倾倒过期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64.4吨、氯化钠注射液30吨,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药品包材违法出售到废品回收站的非法所得3万元予以追缴,二审维持原判。
过期药品,私自倾倒近百吨
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许某利用担任仓库管理员的便利条件,私自将其任职的湖北某药业公司生产后过期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和“氯化钠注射液”药品,从公司仓库内运输到其位于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某村出租房内,采取撬开药瓶包装盖,将瓶中药品倾倒在院内水泥地上,让药品顺地势汇入其住处东南侧约20平方米的堰塘里。
经查,许某非法倾倒过期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共计64.4吨,非法倾倒“氯化钠注射液”共计30吨。
小编疑问:
1、过期药品存放在仓库的什么区域?QA监控的盲区?一年多时间质量部都没有发现过期药品已失踪?
2、过期药品,质量部如何实施的销毁?最终由库管在公司外自行撬开药瓶包装盖,将瓶中药品倾倒了一年多?
3、从公司仓库运走近100吨的药品,门卫正常放行?谁给的手续?
4、库管“私自”两字能掩盖住质量部、企业高层管理的责任?
倾倒危险废物64.4吨,污染水质
2021年6月1日,许某在倾倒过期药品时被湖北省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查获并进行行政立案调查。
许某在未取得处置医药废物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在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某村出租房内,采取撬开药瓶包装盖,将瓶中药品倾倒在院内水泥地上,让药品顺地势汇入其住处东南侧约20平方米的堰塘里。
堰塘水体因被注入大量过期药品发生变色,许某担心其被查处遂使用潜水泵将堰塘内被污染的水体抽到堰塘南侧的树林,最终流向杨树岗水库进而汇入汉江。
同月29日,湖北省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向公安机关移送了关于许某涉嫌非法处置、倾倒废物案的移送函,湖北省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于同年7月21日对许某污染环境一案刑事立案侦查。
经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荆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荆门市核与辐射和固体废物环境安全防护技术中心认定,超过有效期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为危险废物。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64.4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废药包材,非法获利3万余元
许某将倾倒后的空玻璃药瓶、药瓶封口铝制包装盖、药瓶包装纸盒等物品分类出售到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3万余元。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万元
被告人许某作为在药企工作多年的从业者,理应对过期药品的危害性具有一定认知,仍为一己私利而罔顾国法,肆意倾倒六十余吨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许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因受污染的环境未被修复,违法所得未退缴,对许某不适宜适用缓刑。
综上,对许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对许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
过期药品已被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不包括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维生素、矿物质类药,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药”均为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药物中的成分散落在环境中极易造成污染。
随意地处置过期药品,造成土壤、水资源等污染,应引起药企的高度重视。
作为药企,你们的过期药品或不合格品是如何处理的?应该不会交给清洁工,自行处理,然后到废品站销售获利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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