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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能不能不一刀切!

2023年12月08日  来源:

撰稿 |  差不多先生

来自 | 蒲公英Ouryao


委托和受托生产药品,在目前的行业内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各个省局对于许可事项审批的尺度却是很不一样。

根据自己最近办理委托生产许可事项的经历,谈一些自己的想法和看法。

01 事情经过:

公司有一个A品种,非终端灭菌的小容量注射剂,由于没有生产线,老板想委托生产,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省份。去年,接手此项工作,与受托企业联系,做完一切准备工作后,开始采购物料,进行工艺验证,验证后待3个月稳定性数据出来后,受托企业向省局申请了GMP符合性检查,最终经过整改通过了符合性检查,也拿到了受托企业所在省局出具的同意受托的审批意见。

在今年10月份,我公司向省局提出了委托生产的申请,省局要求我们要对该产品根据变更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质量对比研究,然后我们购买市面上使用同厂家原料生产的产品进行影响因素试验和质量对比分析研究,待以上研究结果出来后,提交到了省局。

感觉万里长征快要结束,马上要迎来曙光的时候,却出了幺蛾子。

由于2023年10月23日,NMPA发布了《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这个公告的发布,竟然让省局不敢批我们的B证了。

1、MAH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发布

2、NMPA:26条新规,加强MAH委托生产监管

初步与局里沟通后,局里的回复是要局里讨论决定,最坏的结果可能需要自己建立生产线,大家说这个事情怎么办?

最近关于B证的话题和讨论,不管在公众号还是各培训机构,都是热点话题,大家讨论也是热火朝天,尤其是B证企业关键人员的工作年限问题,持有人对受托企业的审计问题,都是讨论的热点。

从这些征求意见稿中,可以明显的看到,各个省局对于B证持有人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意味着要实行最严格的审批,导致MAH审批变严格的导火索,作为业内人士,大家也都很清楚,就是部分省局前期对于纯B证企业的审批放松,持有人对于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跟不上,导致委托生产的药品不能满足安全、有效、质量稳定可控的要求。

再加上司长对于B证企业现状和问题的分析,从而加剧了各个省局对B证持有人的审批从严。还有一个导火索就是碳酸钙D3颗粒很多批次检验不合格的事情,最后处罚1.4亿,这个事件就不多说了,事情很大,处罚很重,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02 最后,怎么看待目前B证的审批和监管呢?

第一:从我从事制药行业若干年的经验来讲,也从我们作为受托生产企业注册新品种与持有人打交道的过程中来说,对于持有人的严格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目前纯B证持有人的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是什么样的,不用我多说,大家都很清楚,所以,必须严格审批和监管,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往大了说,更是为了坚守我们制药人救人治病的使命。

第二:在我们办理委托生产批准的这个关键节点上,我们受影响了,难道不批了,那之前的工作不是白做了,如果没有这个公告的发布,是不是就批准了,可能现在产品都已经上市销售了。

所以,我也反对“一刀切”的政策,国家发布的政策是针对纯B证的企业,而不是A证企业增加B证的,像我们这种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平稳,关键人员资质也符合要求,也没有出现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为什么不能评估一下,而要同等对待呢。

第三:对于北京市和山东省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我也是认真读过的。北京市的检查指南66610个字,山东省的18527个字,对于持有人检查受托企业的要求很细。我就纳闷,都是省局检查通过GMP符合性的车间,硬件,软件肯定都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如果有问题,此处省略1万字。持有人应该就围绕具体委托的品种进行相关的检查,可是意见稿里写的内容,要求实在是太多了,还要让持有人再来1遍GMP符合性的检查,就和供应商现场审计一样,形式大于实质。

最后总结一下,从132号公告以及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的发布开始,B证企业,对于持有人的监管进入了新时代,没有最严只有更严,各省局会陆续出台审批监管政策,确实让MAH的关键人员真是不寒而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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